日前,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精准扶贫工作部署,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,优化服务水平,兴化市政府办公室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通知,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医药费结算标准,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
一是降低乙类药品(谈判药品除外)自付比例。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45%下调为35%。
二是提高政策范围内检查费报销标准。政策范围内的检查费由原来的自付20%纳入报销范围,最高限额为1500元,调整为2000元以内(含2000元)自付20%、2000元以上自付50%。
三是扩大部分门诊慢性病定点范围。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及以上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强直性脊柱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癫痫的参保居民在非所属定点医疗机构(含市外)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。